廢水處理員構成污染環境罪,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
瀏陽日報訊(記者李小雷實習生劉財茂)在發現公司環保設施出現故障,無法正常處理生產廢水后,我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廢水處理員吳某為了圖省事,直接將未凈化處理的生產廢水排入廠區下水道,后經環保部門采樣送檢,已排入外環境的生產廢水重金屬污染物嚴重超標。近日,吳某因構成污染環境罪,被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宣告緩刑二年,并處罰金三萬元。
吳某是長沙縣人,幾年前應聘到我市一家機械制造有限公司,擔任鍍鉻車間班長,同時兼職生產廢水處理員,負責車間電鍍工序和廢水處理工作。
今年1月2日下午6時許,吳某在處理生產廢水時,發現環保設施壓濾機濾布損壞無法起到過濾作用。按照操作要求,吳某需停止設備并更換濾布,再進行廢水處理。但吳某在明知環保設施無法正常工作的情況下,為了圖省事,直接從壓濾機出水管處私接兩根 PVC 管,將未經過濾的生產廢水直接排往廠區的雨水溝渠,再經雨水溝渠流入外環境。
當晚,長沙市生態環境局瀏陽分局開展日常工作巡查時,發現了吳某私設暗管直排廢水的違法行為。
隨后,執法人員立即對排放至雨水溝渠的廢水進行采樣、送檢。經檢測,送檢的生產廢水重金屬污染物嚴重超標,其中總鉻含量為932mg/L(國家標準為1.5mg/L)、總鋅含量為310mg/L(國家標準為2.0mg/L)、總銅含量為11.1mg/L(國家標準為0.5mg/L)。今年4月14日,吳某被警方傳喚到案,并如實供述了直排廢水的犯罪事實。
據此,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吳某違反國家規定,排放有毒物質,嚴重污染環境,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,但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系初犯,有悔罪表現,具備實施社區矯正的條件,可對其宣告緩刑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另據了解,環保部門也對涉事企業作出了行政處罰。